三亚市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2.1 人才住房保障的对象
2.1.1 经省级职能部门认定的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9)规定条件的大师人才、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
2.1.2 经省级职能部门认定的 50 岁以下且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9)规定条件的拔尖人才和其他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至 55 岁(含外籍和港澳台地区人才);
2.1.3 40 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及 35 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含国外、境外高校毕业生);
2.1.4 35 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本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人才;
2.1.5 招商引资落地企业引进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2.1.6 经省、市政府认定的其他人才。
2.2 支持和鼓励各类人才购买商品住宅解决住房问题
2.2.1 各类人才自在海南落户之日起购买住房,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也可享受同等待遇。
2.2.2 符合《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完善人才住房政策的补充通知》中关于总部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人才住房政策的,本人可在三亚市购买 1 套住房。
2.2.3 与三亚市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并将总部、板块总部或区域总部落户在三亚的企业,其符合我省规定的引进人才标准的员工,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海南省无住房,且 2018 年 5 月 13 日后无购房记录的,本人可在三亚市购
买 1 套住房。
2.2.4 在产业园区(崖州湾科技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园等)落地科研单位的教育科研人员,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其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海南省无住房,且 2018 年 5 月 13 日后无购房记录的,本人可在三亚市购买 1 套住房。
(六)普通购房政策
户籍迁入本省的居民家庭只能购买一套住房,并须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海南省累计 24 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住房的,须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我省累计 24 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
证明。
(七)园区公租房申请条件
1.乙方公司的注册地址及办公场地应为三亚市互联网信息产业园,并与甲方签订正式的场地租赁协议。
2.乙方如为入孵企业,需与孵化器签订正式的场地租赁协议。
3.乙方需为入园企业员工,与该公司签订壹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在三亚市至少缴纳 6 个月社保。
4.本人及配偶、子女在本市无住房或者住房人均面积低于 20 平方米;
5.单身申请人个人收入不超过 8.7 万/年,已婚人士家庭收入不超过 19.5 万/年。
6.乙方申请时在我市市区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7.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拥有专业技术职称。
(八)《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机制,切实为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提供便利,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发[2017]11 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根据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和高层次人才认定有关规定,经过相关程序认定并处于有效期内的海南省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 入学管理
第三条
省教育厅负责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的组织实施。各市县政府及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各中小学校应积极采取措施,为高层次人才子女的入学提供保障,确保本办法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由各市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办法,统筹协调在其居住地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
第五条
在外地就读普通高中的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转学到我省就读的,按与原就读普通高中学校等级相当的原则,经学校考核后,由省、市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安排入学。
第六条
被我省认定为“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的高层次人才,其子女中小学、幼儿园入学问题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解决。
第七条
已调入我省各类用人单位工作且聘期 5 年以上,被我省认定为“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的高层次人才,其子女户籍在我省的,参加高考不受报考批次限制;已调入我省各类用人单位工作且聘期 5 年以上,被我省认定为“拔尖人才”、“其他类高层次人才”的高层次人才,其子女户籍在我省,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籍并在我省高中阶段学校修满学制规定年限,参加高考不受报考批次限制。符合以上条件的引进人才,其子女户籍未转入我省的,中考报考时享受报考地户籍考生待遇。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入学和转学办理程序:
(一)高层次人才子女直接申请入读我省小学、初中、高中一年级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按管辖范围向拟就读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学校转学的,按省和市县有关学籍管理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省、市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验证相关证明及入学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安排意见,并通知有关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九条
申请入(转)学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我省高层次人才相关证明材料;
(二)户籍证明;
(三)居住地证明;
(四)转学申请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省委、省政府对引进人才子女入学、入园以及中、高考报考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https://www.hainan.gov.cn/hainan/yhyshjrcxqxx/202011/5b88337da4734dbfa5db29e2a06a0f95.shtml(全文见链接)
2024年12月13日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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