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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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六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编制科技设施发展规划,提出科技设施建设项目年度计划。
科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成熟一项、启动一项”的原则组织实施,由政府或社会投资建设,主管单位、依托单位应予以积极支持。
主管单位应依据科技设施发展规划明确的项目建设重点,分析用户需求和可投入资源等情况,整合优势力量,组建最优团队,主动开展预先研究,提出拟承担的科技设施建设项目及依托单位建议,论证相关建设方案的基本可行性。
第七条 科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依托单位应委托符合相关行业规定的工程咨询、设计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
项目建议书应对科技设施建设的必要性、科学目标、用户需求、投资匡算、开放共享措施、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科技设施实现科学目标的可行性、建设方案的合理性、开放共享的条件和机制、土地落实情况、验收指标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自然资源和规
划、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意见或批复。
初步设计应对科技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模和技术参数等进行细化设计,包括说明、资料和图纸等部分,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会同省科技厅对科技设施建设项目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在批复过程中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适用简化审批程序情形的,可简化或合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审批环节。是省政府决策事项的,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联合报请省政府审批。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是科技设施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第九条 依托单位依据批复的投资概算,根据工程进度,经主管单位审批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建设资金计划申请,省发展改革委统筹安排下达投资计划,做好与预算管理的衔接。省财政厅根据投资计划下达建设经费预算。
第十条 对在海南建设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分别在建设阶段和运行阶段,根据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项目具体要求,安排地方相应承担的经费。
更多政策详见《海南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http://syipb.sanya.gov.cn/tzcjjsite/zcwj/202206/2d545133cf4a4ee7bc1cf9b85239926f.shtml(全文见链接)
 
2024年12月13日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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